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一份文件,即《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我省“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尝试,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在乡村治理中,移风易俗是重要工作环节之一。《若干规定》明确:“村规民约应当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质,针对封建迷信和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制定抵制和约束规定。”就是说,村规民约是移风易俗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对陈规陋习要有约束性措施。三明市的一些村在建设文明乡风时,一方面制定群众认可、切合实际、约束有力的村规民约,坚决遏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习俗;另一方面,推行积分管理模式,将遵守村规民约的情况纳入积分考核中,通过明码标分、积分变现,让德者有所得。这种堵疏结合,奖惩并举的做法,有力地提升村民的主人翁意识、文明意识、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使美丽山村焕发了文明新风。
“村规民约”,顾名思义就是村里有规定、村民受约束。目前,基层有些同志对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前不久,某部门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做好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文件,并附上两个内容比较完整的、传统条文型的村规民约作为附件,但会稿时,有的单位却把附件中的约束性措施删除了。于是,很多村按照这个文件修订的村规民约,都没有了约束性规定,虽然它们也涵盖了乡村治理、移风易俗的方方面面,但是,其格式大都是三字经型、诗歌型、五字诀型、六言型、七律型等等,看起来对仗工整,读起来琅琅上口,正能量满满。有些地方还将其评选为“优秀村规民约”。实际上,这不叫“村规民约”,而是 “村民守则”。因为,如果有些村民不这样做怎么办?违反了又怎么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种“三、四、五、六、七” 行文格式的“村规民约”,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落实《若干规定》提出的“制定抵制和约束规定”。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它是弘扬公序良俗,促进乡村治理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村规民约作用作出重要指示。对此,我们要“创新用好村规民约等手段,倡导性和约束性措施并举”,在村规民约中制定激励性措施,通过树立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广泛倡导文明新风。同时,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若干规定》要求,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引导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抵制陈规陋习。
我们相信,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中,只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成风化俗,常抓不懈,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来源:三明日报(吴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