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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为诈骗团伙“引流”也是犯罪
[三明日报]         2026-01-06 14:46:00        字体显示:

  案情: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孙某某成立工作室,并招募人员冒充美团优选、天猫超市客服人员拨打受访者电话,使用话术诱使受访者扫描收到小礼品上的二维码,为电信诈骗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引流”。经查,孙某某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接收公民个人信息19647条,非法获利35140元。

  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结合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3514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说法:随着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分工日益细化,“吸粉引流”作为一种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手段,诱导受害人与诈骗分子建立联系,已经成为犯罪链条前端的首要环节。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推广、添加社交软件等方式,利用模板话术完成“吸粉引流”任务,再对目标对象实施精准犯罪活动,愈发具有迷惑性和伪装性。针对此类行为,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防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社交账号,更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送的不明链接进行转账。同时提醒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求职应聘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应聘公司的实质业务,发现异常及时报警,以免沦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来源:三明日报(范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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