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康某均系某研发团队成员。2017年,杨某、康某以团队知识产权入股的方式与邹某合作设立某电气公司,其中杨某占某电气公司18%的股权比例,对应注册资本180万元。随后,杨某、康某陆续将相关专利转入某电气公司。2020年11月,邹某伪造杨某签名,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将杨某所持公司18%股权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邹某,造成杨某财产损失。后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邹某、某电气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经宁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民事权益包括股权。邹某伪造杨某的签名将其股权转让至自己名下,主观上存在恶意,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某电气公司明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仍以此向企业信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股权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导致了杨某股东权益损害的后果,故某电气公司应与邹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邹某与某电气公司共同赔偿杨某损失80万元。
评析: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基本权利。姓名的基本功能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表彰个人的人格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具有专属性,是一种绝对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伪造签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权益受损方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虚假股东会决议并变更股权登记,同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及股权比例,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来源:三明日报(赖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