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5月9日,陈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路上行驶,行经县道某弯坡路段时,车厢左后门向外甩出,厢门击打到对向车道内骑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陈某让其外甥将伤者王某送往医院救治,自己则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后陈某前往医院探视伤者,并在接受民警询问时谎称自己是路过的好心人。后经多方查证,民警将陈某抓获到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次事故发生后,陈某为牟利再次实施犯罪,明知他人运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再转卖他人,获利700元。
审理:经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以收购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本案中,陈某在撞伤王某后,虽让亲属将被害人送医,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佯装成好心人逃避警方的追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在此提醒广大驾乘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第一时间救治伤者并自首,肇事逃逸且企图蒙混过关只会等来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来源:三明日报(肖 丹 罗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