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和刘某已经把退伙款全部转给我们了,你们费心了。”3月11日,王某和雷某打电话给宁化县法院法官表示感谢。
2024年8月31日,原告王某、雷某与被告赖某、刘某合伙成立某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后按合伙协议经营。11月22日,四人协商一致同意于10月1日终止合伙关系,并签订退伙协议书。经结算,被告赖某、刘某应退还王某、雷某两人各25万元退伙款,并约定于12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约定时间到期,王某、雷某两人多次向赖某、刘某催讨退货款,均被拒绝支付,遂诉至宁化县法院。
“法官,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我们要申请对合伙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提起诉讼时,王某、雷某两人同时申请了诉前保全。
案件受理后,法官在其申请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后,立即对赖某、刘某的房产进行查封,对其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钱包进行了冻结。
在得知自己财产被保全后,赖某、刘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法院联系。赖某表示双方合伙经营事务出现亏损,对经营账目产生争议,因此未及时退款,并表达了希望与王某、雷某调解的意愿。
为尽快化解矛盾,让王某、雷某能够拿回自己的款项,同时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对赖某、刘某言明利害,表示双方已协商就合伙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了退伙协议,该退伙协议中对账目结算、剩余财产分配、退伙款项返还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该退伙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赖某、刘某二人应当按期履行,支付退伙款项,并向其告知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和保全财产的强制执行风险;另一方面劝解王某、雷某考虑公司经营不易,双方应互谅互让。最终,赖某、刘某同意对前期冻结的30万元进行直接扣划,剩余20万元于10日内全部还清。
来源:三明日报(张海艳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