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假买假案。原告蔡某在某便利店购买咸鸭蛋时,发现咸鸭蛋已过保质期,但仍然予以购买,并用手机拍摄了购买商品的全过程。之后,蔡某将其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某在选购商品时已知悉咸鸭蛋过保质期,而未及时向销售者反映并主张权利,仍继续购买,明显与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目的相违背。另查明,近年来,蔡某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490次、举报25次。蔡某承认其购买过期食品就是为了向商家索赔。该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发现过期商品时的正常表现。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此获得赔偿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对于这样的知假买假者,他们的高额赔偿要求法院能否支持?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解释》细化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对社会关注的知假买假索赔问题也作出明确规范。此次《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规制知假买假的规则,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明确“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支持。这就在保护普通消费者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发挥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也有效抑制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此外,对于那些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等非法方式要挟商家的行为,《解释》也亮明了依法惩治的态度。
客观而言,知假买假能够对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有一些人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作牟利手段甚至以此为业,这就让打假逐渐走了形、变了样:恶意高额索赔者有之,大量连续购买索赔者有之,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者亦有之。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问题认识不尽一致,导致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存在不同。
打假的目的在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利用打假作为牟利的手段,请求惩罚性赔偿,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对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坚决说不。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准绳,不是被用来牟取私利的工具。随着《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来源:三明日报(扬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