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吴某某伙同他人,购买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标准的低配版、减配版的植保无人机、悬挂式喷杆喷雾机、田园搬运管理机等农用机械。利用高开销售发票、借用农民身份及合作社经营许可证的方式,虚构交易关系,共计诈骗农机购置补贴款1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审理:本案经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1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政策的支持不应该成为非法牟利的漏洞,享受国家惠农补贴要合法合规,切不可心生杂念,投机取巧,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
来源:三明日报(孙海龙 熊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