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林某通过微信添加了被害人李某的微信,并谎称自己是女性,在泰宁工作,叫林某某,并以上述虚构的身份与李某在微信上进行聊天。同时,林某为了让李某相信其女性身份,还让其女友用女性语音在微信上与李某交流。之后林某先后编造女儿需要保证金办理取保手续、投资灯笼厂需要资金、购买东西缺钱等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32800元。2021年7月27日,林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林某将赃款32800元退还李某,并取得李某谅解。
审理:本案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林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微信网络交友时需谨慎,一定要核对对方身份,切勿轻信对方的甜言蜜语,尤其是对方以各种理由向你索要钱财时,更要保持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如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三明日报 (廖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