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只有5500元,这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那么,真实的违法所得是多少?”10月13日,大田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范玉金回顾,县检察院曾经对一起移送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产生怀疑。
2021年7月,大田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诈骗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李某和田某3人,购买空白微信号,并通过养号、添加好友等方式,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再出售给网络犯罪分子牟利。随即,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2年6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黄某等3人移送起诉,认定违法所得数额5500元。
“根据我们审查,黄某等3人出售微信号,单价在几百元至1000多元之间,而且走量较大,违法所得数额仅为5500元,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范玉金立即与侦查员沟通。
侦查员表示,他们只认定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出售时,共有11个微信号实名,每个价格500元,违法所得数额是5500元。
“以出售微信号本身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认定该微信账号、密码是公民个人信息,进而认定违法所得,这种思路是否准确?”范玉金发现,在未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中,里面的好友信息应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可以认定,那黄某等人出售微信号的所得,都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带着疑问,范玉金和检察官助理林起祥,通过反复阅卷、检索类案、探讨分析,发现自己的观点与2022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9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一致。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微信号好友只要有记载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他人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就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范玉金和林起祥以案例作参考,马上提审黄某等3人。但3人辩解,微信号内的好友都是“假粉”,不是他人真实使用。
“可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说,黄某做生意实在,如果是假粉,他们也不会合作这么久。”范玉金分析证据情况后,决定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要求侦查人员调取黄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虚拟币账户等完整的交易明细,细致分析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转移路径。同时,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固定外围证据、梳理电子数据、翻阅微信聊天记录300多万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面对电子数据提供的铁证,黄某等3人对作案过程、微信好友是真人等重要情节进行了供述。
补充侦查查明,黄某、李某、田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81万余元、32万余元、16万余元,总数达129万余元。3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情节特别严重。
今年7月,大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黄某等3人指控,判处黄某等3人有期徒刑5年7个月至4年,并处罚金8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刑罚。
“近年来,黑灰产业中窃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日趋成熟,网络诈骗的信息窃取显得更加有针对性,社会危害极大。我们希望通过严厉打击窃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阻断黑灰产业,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范玉金说,大田县检察院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引导干警运用自行补充侦查高质量办理刑事案件。从2022年起,该院自行补充侦查刑事案件18件,从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2件、追诉3人,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4件。经过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破解证据困境,还原案件事实,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检察权威。
来源:三明日报(大田记者站 林生钟 通讯员 林 敏 徐荣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