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联系到宁化县法院执行局,主动将其欠款全部还清给申请人,为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法院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最大程度降低其因被执行案件导致的消极影响。
吴某某起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宁化县法院调解,由王某某分期支付吴某某材料款50000元,因王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干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因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对法院采取的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不以为意,还有明显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在释法说理后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时隔两年,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到法院执行干警,称其已具有还款能力,在与申请人核对剩余还款金额后,主动将剩余执行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执行款清退给申请人吴某某,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第一时间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并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来源:三明日报(廖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