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春节前夕,无业游民傅某向好友纪某、郭某抱怨手里没钱过年,纪某提议到自己老家偷羊卖钱。首次作案时,3人将偷盗的2只山羊宰杀后卖到餐馆,每人分得700余元。尝到甜头后,3人先后作案3起,盗窃山羊10只,总价值达2万余元。在接到村民报警后,尤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展开侦查,于2月14日在城关镇园溪村将傅某、纪某与郭某抓获。
审理:本案经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郭某、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傅某、纪某涉案金额达17529元,被告人郭某涉案金额达130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傅某、郭某、纪某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傅某、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义之财不可取,手莫伸,伸手必被抓。奉劝人们别做这样的“发财梦”。
来源:三明日报(王琨 吴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