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3月28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名字相近,不慎将本应支付给案外人乐某的货款两笔共计19168元,转账给被告叶某。事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对账发现系转账支付错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向被告叶某说明了情况,并要求返还误转的货款未果,遂将叶某诉至法院。
审理:本案经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两笔款项共计19168元的货款,实际应支付给案外人乐某,而非被告叶某,叶某收取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该公司诉请叶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9168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叶某应向该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9168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市民在利用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转款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对方个人信息后再进行转款,避免因失误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来源:三明日报(李婷 邓文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