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邱某兰系借款人王某平母亲,王某水系借款人王某平父亲。王某平生前因个人缺少资金向黄某借款13000元,后王某平因故死亡,尚欠黄某借款13000元。黄某将王某平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为王某平偿还借款。
邱某兰、王某水辩称,两人没有使用过王某平的借款,也没有继承王某平的遗产,因此,并没有替子偿债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平向黄某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人王某平已经死亡,邱某兰、王某水作为王某平父母,均系王某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平的遗产,视为继承遗产,故应以所得王某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黄某承担借款13000元的清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债权人可以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依法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益。限定继承原则是民法上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来源:三明日报(曾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