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三元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一面印有“廉洁公正、高效执行、浩然正气、司法楷模”的锦旗,这是当事人肖某寄来的,感谢法官帮他讨回8年前出借款本息。
2015年11月,王某资金短缺,找好友陈某帮忙,陈某便找到好友肖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借款后,王某未能按约定还款。2017年8月,肖某诉至沙县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12.6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后王某仍未按约还款,肖某向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同意王某分期还款,于两年内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执行和解后,王某再次爽约未还款,2019年9月,肖某向沙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依法拍卖王某房产。执行过程中,王某的前妻林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确认林某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后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的前妻林某享有房屋产权的50%份额。
2021年5月,沙县区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房产,买受人黄某以2180230元竞拍成功后悔拍,法院没收黄某的保证金。2021年8月,沙县区法院再次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买受人张某以1740230元竞拍成功。由于第二次的成交价格低于第一次的成交价,故被执行人王某要求买受人黄某补足差价并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认为不符合执行异议范围,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王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三明中院审查,裁定责令原买受人黄某补交两次拍卖的差价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不足部分。
房屋拍卖所得扣除房屋抵押款和王某前妻50%份额钱款,加上没收的保证金,可分配的案款为362462.21元,根据沙县区法院的分配方案,肖某可分配的案款为92981.74元。由于上述案款未能全面覆盖肖某的债权,肖某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还款义务。之后,三明中院裁定该案由三元区法院执行。
三元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案件的利息进行了测算,明确利息数额,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向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查封陈某名下的房产、张贴腾房公告等执行措施。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以三明中院裁定要求原买受人黄某需要补足差价损失为由,向三元区法院申请暂停执行。承办法官以笔录形式告知陈某,原房屋买受人未补足的差价部分不影响本案执行,法院将继续执行。后被执行人陈某提出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由于该案之前多次和解未果,导致申请执行人对和解非常抗拒,坚决不同意和解。
一方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肖某为追回借款,数年来经历了曲折的司法程序,法官先后多次约见肖某,耐心倾听其诉求,并换位思考表示同情其遭遇,开导其放下心理芥蒂,肖某最终同意再次与被执行人当面交谈。
另一方面,针对被执行人反映的利息过高,之前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应按当时执行和解的内容继续执行的请求,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说明该案经法院判决利息符合法律保护范围,不可按照之前的和解方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纠正被执行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解答被执行人心中的疑惑。同时,法官从情理角度,引导被执行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申请执行人处境与难处等。
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面对面调解。4月15日,经过连续6个小时的协商、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尚欠的借款本息48万元一次性付清,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直接拍卖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房产,并要求陈某签订腾房承诺书。4月28日,被执行人将48万元履行款转入三元区法院执行账户。八年积案终于了结。
来源:三明日报(杨军梅 张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