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邱某饲养的羊群每年冬天都会丢失,于是从2020年10月份开始,邱某常于夜间上山蹲守,查看羊群情况。2021年1月9日20时许,邱某发现山顶上有灯光,遂前往查探,撞见背着射钉枪的邓某,邱某怀疑是邓某将羊猎杀了要报警。因害怕被警察查获非法持有枪支,邓某承诺会赔偿邱某丢羊的损失。邱某便将邓某持枪的情形拍摄留存。事后,邱某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便以赔偿羊的损失为由向邓某索取人民币两万元,经同村蓝某居中协调,最终邱某同意以一万五千元的金额答应邓某不报警。
审理:本案经清流检察院提起公诉,清流法院审理认为,邱某以敲诈勒索案罪,判处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邓某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如果发现有触犯法律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要保留好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一味地忍让、满足犯罪分子的要求,只会深陷泥淖,被无休止地勒索。
来源:三明日报(乐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