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肇事者让其父顶包与受害者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受害者能否就此协议书向顶包方索赔?近日,宁化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2022年10月18日3时左右,王某乙驾驶小型轿车在宁化县福宁桥路段行驶时,追尾原告张某甲停靠于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乙逃逸。原告张某甲发觉车辆被撞后立即报案。同日,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丙在明知王某乙逃逸的情况下,签订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约定:王某丙驾驶小轿车和张某甲的小轿车追尾,王某丙自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丙赔偿张某甲车辆折损费35000元及车辆维修费;王某丙支付张某甲费用后,张某甲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王某丙索要任何赔偿,王某丙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王某丙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张某甲主张纠缠,甲方不负责乙方任何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王某丙向张某甲支付了车辆折损费35000元。2022年10月25日,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乙在案涉交通事故中逃逸,对其处以行政处罚2000元。
后因王某丙未向张某甲支付《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车辆维修费30877元,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据此主张王某丙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30877元。
审理: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隐匿了王某乙肇事逃逸并确定了王某丙与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事实,且在此基础上约定了相关赔偿事宜。虽肇事逃逸行为已发生,王某乙亦因逃逸被行政处罚,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仍系顶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逃逸的效力性规定,《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自始无效。张某甲关于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某甲主张王某丙支付车辆维修费30877元之诉请,因协议自始无效,且王某丙并非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亦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有保护现场、救治伤者等责任。本案存在两个焦点,分别是肇事行为后果和《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案涉事故虽不存在人员受伤的情况,但肇事者仍负有主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等义务。然而,肇事者王某乙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履行相应义务,而让其父亲王某丙为其肇事行为顶包。在各方知情真实肇事者的情况下,签订了王某丙对事故负责的协议书并试图借此逃避公安交警部门对王某乙的处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文中可知,逃逸行为被严厉禁止,明知他人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而帮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等的,可构成包庇罪。虽然王某乙的行为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逃逸,但是协议书仍因触犯了禁止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张某甲如需主张权利,则因协议书无效而需另行提起对真实肇事者王某乙的侵权责任之诉。
来源:三明日报(赖征源 曾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