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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中介服务后 自行交易算跳单吗?
[三明日报]         2023-05-09 09:53:00        字体显示:

  很多人在买卖房屋时,会选择房屋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业务熟悉,也省去来回奔波的麻烦,然而,当房屋中介公司帮卖家找好买主时,双方却私下交易了,中介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这样的行为算跳单吗?

  案情:2021年11月29日,邹某到a公司询问房源信息,由a公司员工谢某对工作进行对接。同日,邹某添加谢某微信。邹某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

  2022年4月1日,许某将案涉房屋以总价80万元交由a公司代为销售,亦由a公司员工谢某对该项工作进行对接。同日,许某添加谢某微信,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发给谢某并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由其代为保管,以便带客户看房。许某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此后,谢某在网络平台就案涉房屋进行推广。

  2022年4月4日、4月11日,谢某带邹某看了涉案房屋两次。其间,邹某对案涉房屋表示较为满意,谢某在微信上开始为双方进行谈价,案涉房屋售价从80万元降至76.6万元。经多次谈价,案涉房屋的价格未谈成。同年4月14日,邹某在微信上向谢某提出案涉房屋价格谈不成就算了,再看其他房屋的意愿。事后,许某与邹某以75万元的价格成交该套房屋。

  另查明,许某除委托a公司销售案涉房屋外,还自带客户看房,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对接客户。

  为此,a公司以邹某与许某的二手房交易行为构成跳单行为为由,要求邹某、许某各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7500元。

  审理: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接受邹某、许某的委托后,提供了介绍案涉房屋房源、看房以及商谈价款的服务,a公司在从事中介活动中,虽未促成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但付出了必要的劳务,邹某、许某应向a公司支付必要中介服务费。根据a公司向邹某、许某付出的劳务程度和时间长短,依法酌定邹某给付a公司房产中介劳务费用3000元;许某给付a公司房产中介劳务费用2000元。

  评析:跳单行为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邹某、许某的二手房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行为,而衡量的关键,要看邹某、许某是否利用了a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a公司为邹某提供了案涉房屋的详细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为许某提供了网络平台推广和带客户看房服务,因此,a公司与邹某、许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中介服务行为,a公司与邹某、许某双方均存在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但a公司在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后,最终并未促成交易成功,没有达成中介合同的目的;且a公司并非掌握案涉房源信息或者对其进行中介的唯一中介方,邹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案涉房源信息符合常情,故不能认定邹某、许某最终达成案涉房屋的交易是利用a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邹某、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行为。考虑到a公司虽未最终促成合同成立,但确为邹某、许某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耗费了一定的人力和时间,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对此,酌定邹某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元;许某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源:三明日报(廖长春  黄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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