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原系五家企业负责人,其中四家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农业机械销售及协助农户申办农机购置补贴。2020年,曹某进购了四台植保无人机,后因进购的无人机未能售出,遂产生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想法。曹某联系陈某,两人协商通过曹某名下农机公司虚开购机发票,让陈某冒充农户在当地农信社银行网点以循环存取现金方式向曹某名下农机公司存款,伪造购机交易记录,后再由曹某根据申报补贴让陈某配合办理无人机保险等手续。同年11月,曹某伙同陈某向农机站提交四台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
期间曹某与陈某以同样的方式,伪造陈某向曹某名下另一农机公司购买风送喷雾机一台,并再次申报农机购置补贴。2021年3月23日,申报的四台植保无人机、一台风送喷雾机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人民币56800元发放至陈某名下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后曹某将全部资金用于店铺周转。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购农机方式骗取农机财政购置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曹某、陈某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来源:大田县人民法院(范雪娥)